2005年12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启发”证人出假证辩护人构成犯罪
  案情回放
  张律师在受委托担任李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期间,在李某妻子的陪同下找证人田某调查。当田某说送钱是为了调动和提拔时,张律师“启发”说:“是不是给小孩过生日或别的原因?”最终田某将陈述改为“是给李某买烟酒和衣服的”。张律师将此笔录提交法庭并辩称:此情节属正常人情往来,不是受贿。法院据此没有认定田某向李某行贿8000元的犯罪事实。
  
  检察官分析
  张律师引诱证人违背事实做出虚假证言,致使法庭没有当庭认定田某向李某行贿8000元的犯罪事实,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。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。刑法第306条规定,在刑事诉讼中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威胁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